• 2016-05-11 16:21:39
  • 阅读(9788)
  • 评论(8)
  •   中安在线讯据铜陵新闻网报导, 5月9日,铜陵市公安局枞阳县警方办结枞阳县首例躲避监管不合法排污案子,某塑料颗粒厂老板因躲避监管不合法排污被枞阳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分。

      记者从枞阳县公安局了解到,2016年4月8日,枞阳县环保局将周某某(男,44岁,枞阳县老洲镇人)运营的塑料颗粒厂经过渗井、渗坑违法排放出产废水案子移交至枞阳县公安局。枞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经过查询特波网址导航了解得知,坐落汤沟镇专心村境内的周某某塑料颗粒厂从2014年2月开端,在没有任何批阅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建立工棚采购机器从事塑料颗粒出产。在出产过程中发生的废水经过不合法排放到后边的池塘和水沟内,致使塑料厂周围散发出冲鼻恶臭,严峻污染了周围环境,影响了乡民日子。2015年9月23日,枞阳县环保局对该厂排放的废水进行了检查,发现废水中COD(化学需氧量)、SS(悬浮物)含量超过了国家规则的排放规范。枞阳县环保局对周某某作出行政处分决议后,将该案移交至枞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治安大队及时固定了周某某的躲避监管排污依据。

      据介绍,新《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4款规则,禁止经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许篡改、假造监测数据,或许不正常运转防治污染设备等躲避监管的方法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许别的有关部门将案子移交公安机关,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别的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据此,枞阳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周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分。这也是新《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枞阳县警方办结的首例躲避监管不合法排污案子。

    来源: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QQ:110-242-789

    6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