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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高铁一姐”曾被多人欺诈 挖的坑一向余波未了
法制晚报·观点新闻(记者庞岚)现在,警方时不时提示我们谨防各种形式的欺诈,而遭受欺诈的却并不只仅一般市民。今年年初,观海解局曾报导说,原国务院扶贫办外资项目办理中心主任范增玉,被提请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而记者注意到,此人除了犯受贿罪、贪污罪,还犯了欺诈罪,欺诈的目标竟然是“高铁一姐”丁书苗(又叫丁羽心)。
而近来记者在我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现实上“高铁一姐”遭受的欺诈犯远不止范增玉一个,前前后后,她上圈套走的金钱高达五六千万元。此外,虽然早已被判有期徒刑20年,但是她此前挖下的坑却一向官司不断。
范增玉谎报“疏通”骗890余万
此前观海解局曾报导:仅有小学文明水平的丁书苗结识原铁道部长刘志军后,充任其“权利经纪”,摇身一变成为“高铁一姐”,打造了一个巨大的“黑金帝国”。
2010年8月至11月期间,范增玉虚拟协助丁书苗偿还欠款的现实,骗得对方用来还钱的390万元。2010年12月间,他假充有关领导,与丁书苗进行手机短信息联络,先后骗得200万元和20万欧元。
2010年12月底至2011年新年期间,得知丁书苗被采纳强制措施后,范增玉对丁书苗的部属张铁轩谎报知道有关领导,能够协助疏通联络,先后骗得890余万元。
现实上,范增玉所谓的“疏通联络”并未让丁书苗脱困。2014年12月16日,因行贿罪和非法运营罪,丁书苗被北京市二中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亿元。
李其伟骗1010万 用于衡岳高速建造
记者在我国裁判文书网看到,上一年10月,北京市高院发布了一份驳回申诉通知书,而被驳回申诉的就是欺诈高铁一姐的另一个罪犯,此人名叫李其伟。
北京高院经复查以为:2008年6月至10月间,李其伟虚拟能够协助被办案机关检查的铁道部政治部原主任何宏达疏通联络、取得从轻处理的现实,屡次从陈建威处骗得丁书苗、侯军霞付出的就事费用人民币1010万元,用于其其时地点的湖南衡岳公路出资有限公司参加的衡岳高速公路建造,付出犁地开垦费等运营费用,后在当地政府短租房将该公司参加的衡岳高速公路项目回收,并将该公司前期的投入予以退回后,李其伟仅交还陈建威200万元,实践骗得810万元。
谎报帮何洪达保外就医 陈建威等骗走4000余万
现实上,为了帮何洪达疏通联络,让丁书苗上当受骗的可不止李其伟一人。此前就曾有报导说,丁书苗将此事安排给女儿侯军霞处理,侯军霞找到了一个叫刘琳的人,侯军霞对刘琳说:“何洪达在承受检查时不只不协作,还吞牙刷,可能要被判处无期徒刑,所以想让何洪达被判处有期徒刑10至15年,如果能找到人,能够拿2000万作为运用经费。”
尔后,刘琳找到了北京华企出资有限公司总裁陈建威。陈建威表明,能够让何洪达被判处有期徒刑乃至革除刑事处分。但到2009年11月底,何洪达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刘志军得知此过后甚为不满。丁书苗再次找到刘琳。对此,刘琳的解说是,陈建威通知他,等判定后就好办了,最多两三年就能办保外就医。
终究,丁书苗浑浑噩噩地花掉了4000余万元,而这一批骗子也都因欺诈罪被判刑。
伪装知道中组部领导秘书 于振永骗500万
其实,远在铁道部糜烂窝案事发之前,“高铁一姐”就从前上圈套过,并且上圈套走了500万元。
据《榜首财经日报》报导,2008年“4·28”胶济铁路事端发生后,刘志军觉得铁路安全事端防不胜防,想脱离铁道部到当地任职。2010年下半年,丁书苗跟其聘任的山西裕丰嘉南铁路公司董事善于振永聊地利提起此事,于振永当即表明知道中组部领导的秘书,能够帮着联络,但需求一些费用。过后,丁书苗向于振永的账户里汇入500万元。
于振永作证时表明,自己底子不知道什么中组部领导的秘书,也没有为丁书苗运作此事,就是想从丁书苗这儿获取金钱。
高铁一姐“逼迫”签合同武汉商标注册 惹的官司余波未了
记者发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一年年末发布了一批高铁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各地铁路体系广告公司的合同纠纷二审判定,而这些官司都是当年“高铁一姐”惹下的。
这些案子的一方都是高铁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另一方则分别是成都铁路局多元运营集团公司、福建铁路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铁路陇海旅行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文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内容则无一破例的都是“承认合同无效”。
本来,高铁传媒公司系博宥出资办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践操控人就是“高铁一姐”丁书苗。当年,她经过使用刘志军的联络,使得该公司把握了在各地火车站的独家广告运营权。刘志军、丁书苗锒铛入狱后,这些当地上的铁路公司纷纷表明,此前高铁传媒公司使用特殊联络及行政权利,违背企业决策程序,“逼迫”自己把广告媒体资源交由高铁传媒公司出资运营。所以,相关的《协作协议》违背了合同法及投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破坏了公正的商场买卖次序,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形成严重损失,应认定为无效协议。
庭审中,最重要的一份依据是丁书苗在拘押期间署名的一份信件,信件的内容是丁书苗与别人商定,由其公司出资高铁车站广告业务从中获利;并于2008年4月建立高铁传媒公司,与10个铁路局的所属单位签定一系列高铁车站广告协作协议;这些协议实践上损害了铁路利益。
一审法院判定丁书苗作为高铁传媒公司的实践操控人,与别人歹意勾结,使用各自操控的企业缔结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应属无效。而北京二中院的二审判定保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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