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03-30 1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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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佳剑)"假如被害人是从1米多高的健身器材上掉下来,只能在一个平面上构成损害,不可能构成颅骨严峻骨折的状况,而被害人是左颞骨破坏性骨折、双侧眉弓处挫裂伤,3处受力点均不在一个平面上,所以不可能是从健身器材上摔下来的……"近来,一同凶杀案在浙江省嘉兴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判定人出庭作证。这名判定人是桐乡市公安局法医老赵。

      经检察机关检查查明,犯罪嫌疑人丹阳市环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饶甲(化名)与被害人饶乙(化名)是堂兄弟,两人同租一套房。2015年12月26日,两人发作口角,饶甲趁饶乙熟睡后,用棒槌屡次击打饶乙的头部致其逝世。随后,饶甲将饶乙的尸身绑上石块,沉尸于租房门前的河中。经法医学判定,饶乙系被别人用钝器屡次冲击头部,致颅脑损害逝世。

      法庭上,出庭支撑公诉的嘉兴市检察院两名公诉人经过多媒体示证展现了各项依据。面临这些依据,饶甲只供认了沉尸的现实,关于运用棒槌击打饶乙的现实却拒不供认。饶甲辩解道:"饶乙是自个在健身器材上练倒立时不小心头部着地摔死的,我从前供述供认屡次用棒槌打他是我的气话。他摔下来后,我发现他死了,我怕他的亲人承受不住这个冲击,所以把他沉到河里。"关于判定定见,饶甲仍辩称:"我对判定定见没有贰言,但人不是我杀的。"

      面临被告人的辩解,嘉兴市检察院向法院请求本案的判定人出庭作证。有23年工作经验的法医老赵出庭,对判定定见进一步作出解说。终究,该定见被法院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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