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8月14日消息,近日,山西蒲县多户山羊、绵羊养殖散户接到通知,政府要封山禁牧,要求限期10天内把羊卖掉,否则就把羊拉走,还要罚款。突如其来的“卖羊令”让农户难以接受。迫于压力,他们有的把羊贱价卖给羊贩子,有的则赶着羊群、拖家带口离开蒲县,等待羊价上涨再卖出。
事实上,2007年实施的《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中确实规定女性私护产品着:“封山禁牧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划定的林地、草地等区域进行封育并禁止放养牛、羊等人工饲养的草食动物的管护措施。”“在禁牧区域放牧的,责令停止放牧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这约束的仅仅是在禁牧区域违法放牧的行为,而养羊行为本身并不违法,羊也并非违禁品,反而是农户们的合法财物,农户们对自身财物有完整的处分权,限期卖羊可谓滑天下之大稽,将羊拉走,将严重侵犯农户们的物权,而仅因农户养羊,就对之罚款,也有违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其实,在蒲县关于加强封山禁牧的通告中,只是规定着“严禁任何人在野外放牧山羊”“凡在野外放牧山羊的,每只羊处以100元的罚款,并限期变卖处理。”其中并没有“限期卖羊”的说法。然而,这份红头文件也存在着两处逾越法律授权的规定。
一方面,山西省地方法规规定,违法放牧的,每次罚款五十元至一百元,而通告却规定每只羊处以100元的罚款,扩大了罚款额度。另一方面,根据法律,即便是针对违法放牧,政府也并无“限期变卖处理”的权力。而当地镇政府、林业局再一次进行了权力违法膨胀,不仅将通告所约束的山羊变成了所有羊,还自我赋予了收缴权以及对养羊行为的罚款权。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就在两年前,当地政府曾鼓励村民养羊,或许正是相关行政指导与政策的出台,让当地兴起了养羊潮,另一方面,政府却并没有向村民强调2007年就已经确定的禁止散养法定要求,并没有及时为养殖户划定法律红线,甚至某种程度上或许还存在着长期执法不作为,这使得当地生态恶化,到了不得不治理的局面。
为了当地生态,当地政府对散养放牧进行依法限制,只要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程序,本无可厚非,同时,也须对之前的鼓励养羊负责,拿出政策帮助村民做好善后,减少损失。然而,从“禁止散养”到“限期卖羊”,这不仅无视公民合法权益,更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也让群众丧失了对政府与法律的信任,这正是权力违法自我膨胀的恶果。实际上,各地政府都应从该起事件中得出教训:莫要为发展经济,纵容乃至鼓励违法破坏环境;更不能为了治理环境,而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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