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08-03 15: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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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国船只进入我国领海如何处置?我国渔民进入邻国管辖海域又如何处置?最高法院8月1日全文发布《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首次明确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经驱赶拒不离开等构成偷越国境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并对无证捕捞P2P网贷平台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中的“我国管辖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他管辖海域,中国公民或组织在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公海从事捕捞等作业,同样适用。

      司法解释还明确,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情节严重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非法侵渔驱离不奏效将追刑责

      此前,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多次就外国渔船非法侵渔行为答记者问。

      2012年3月,时任外交部发言人洪磊指出,在驱离未能奏效的情况下,中国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了进入西沙群岛内水进行非法作业的2艘越南渔船和21名越南渔民。2013年5月洪磊在答记者问时又指出“越南渔船进入中国西沙群岛海域进行侵渔活动,严重侵犯了中国主权,违反了中国法律”。

      此次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针对外国船舶、人员到我国管辖海域进行的非法侵渔、调查等行为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明确对经驱赶拒不离开,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非法捕捞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我国刑法有关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外国船舶和人员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经驱赶拒不离开、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因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被行政处罚或被刑事处罚后一年内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等,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将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海上航行自由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即便在一国领海,外国船只也可享有无害通过权,但航行自由与无害通过均应服从而不应违反沿海国的领海主权、毗连区管制权、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主权权利及管辖权。

      该负责人强调,近年来,外国人驾船从海上非法进入我国管辖海域进行捕捞、调查等非法活动的情形时有发生,此次司法解释对非法进入我国管辖海域的外国船只与人员,支持行政机关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认为我国海洋、公安、海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等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非法采捕珊瑚或面临重刑

      红珊瑚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但近年来非法猎捕案件时有发生。去年中国海警在南海海域查获非法猎捕的红珊瑚价值逾亿元。今年3月,浙江一农民因非法猎捕红珊瑚价值约48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非法采捕、收购、运输、出售珊瑚、砗磲或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严重情形和特别严重的情形作出进一步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非法采捕珊瑚、砗磲等价值在50万元以上、非法获利20万元以上、造成海域生态环境严重破坏、造成严重国际影响,构成严重情形,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在250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造成海域生态环境特别严重破坏、造成特别严重国际影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哪些是情节严重的情形?此次司法解释明确,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1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万元以上,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2000公斤以上或价值2万元以上,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价值2万元以上,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捕捞的,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等情形。

      三无”捕捞船舶管理更严格

      我国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但在实践中,无证捕捞现象屡禁不止,其中很多是无船名、船籍港和船舶证书的三无“船舶”,且往往非法猎捕珍稀水生动物。

      其中还有一部分非法进入邻国管辖海域盗采红珊瑚等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给我国国际形象和外交大局造成恶劣影响”,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

      对于“三无”船舶的监管,此次司法解释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明确支持渔业执法部门对尚未下水作业的“三无”船舶采取禁止离港、指定地点停放等强制措施;经审慎调查,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将现场负责人或实际负责人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法院应予支持;行政机关有证据证明捕捞船采取将装载物品倒入海中等故意毁灭证据的行为,但被否认的,法院可适当降低行政机关的证明标准。

      根据《渔业法》,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哪些是情节严重的情形?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可从是否故意遮挡、涂改船名、船籍港,是否非法安装挖捕珊瑚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设施,是否于禁渔区、禁渔期实施捕捞等方面综合审查。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无证从事海上捕捞作业,因船舶碰撞、海洋污染等民事侵权纠纷,主张收入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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