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得悉,6月2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揭露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宾客市政协原副主席余治平纳贿罪一案,对被告人余治平以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其退出纳贿所得的赃物依法备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其没有退出的赃物持续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余治平当庭跨境表明遵守判定国际,不上诉。
经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20年,被告人余治平担任宾客市华裔投资区管委会主任、宾客市开展和变革委员会主任、中共宾客市委秘书长、宾客市政府副市长、宾客市政协副主席期间,使用海淘职务的便当,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得项目承包、资金拨付、项目申报、土地出让金等事项上获取利益,先后收受广西翔卓投资有限公司、谭某等7人的钱款合计人民币1840万元。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
被告人余治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便当,为别人获取利益,收受别人资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纳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鉴于被告人余治平归案后如述告知自己的罪过,并自动进口告知办案机关没有把握的同种较轻犯罪事实,认罪、悔罪,退出部分赃物,自动交纳部分罚金等从轻处分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总台记者 邓君洋 傅琦恩 通讯员 卢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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